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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生物医药园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 中关村生物医药园实验室的 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实验室 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 入驻企业科研、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 生物医药园 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关村生物医药园五层各开放实验室(含 GMP中试车间)和B区各标准实验室是进行生物医药技术项目研发的重要场所,各 入驻企业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 中关村生物医药园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本单位 研 发 、经营活动 的特点,加强 实验室 安全 使用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确保 实验室的使用安全。

    第二条 各 开放 实验室(含 GMP 中试车间)负责人和 标准实验室 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的 实验室 安全使用责任人, 对其使用实验室 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 并 应在入驻时签定《实验室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三条 进入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需要填写《中关村生物医药园实验仪器设备入园登记表》, 所使用的全部 仪器设备 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 实验室 安全责任制,制定 实验室 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关 实验项目 操作规程 ,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 规章 制度,参加实验的所有人员应认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 入驻企业有义务对其 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一名有相关技术背景、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剧限药品的实验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业人员按相关实验项目操作规程操作,并严格遵守《中关村生物医药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关村生物医药园剧限药品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在中关村生物医药园所有实验室内严禁开展生物安全等级 Ⅱ 级以上(不含 Ⅱ 级)的实验活动。对于涉及基因工程(含农业生物基因工程)方面的实验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在实验室进行危险性实验时,必须制定必要的防污、防毒、防辐射等防护措施,并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防护工作服、手套、口罩和护目镜等相应的 劳动防护用品 。

    第九条 对实验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废液和废气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执行,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对需要集中处理的废弃物, 中关村生物医药园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定期集中组织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符合实验相应条件的消防器材,由入驻企业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每个实验室不得少于 2个,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挪用。要保持实验室通道畅通,严禁占用通道堆放杂物。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必须严格按照 《 中关村生物医药园入驻手册》中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使用,水、电、气源及管线不得拆装、改线,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增加用水、用电、用气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应由 本单位的 安全员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下班前实验室安全员必须查看并关闭水、电、气开关和门窗等,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对确因实验项目需要,下班后实验用仪器设备必须连续开机运转的, 入驻企业必须留有至少 1名实验室 人员,同时需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填报加班申请, 内容包括 实验项目名称、开机位置、开机数量、预计时间、能源需求及加班人姓名等。

    第十四条 各 入驻企业 应根据本单位实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 实验室 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对实验用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并应留有记录,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入驻企业应经常对实验室全体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及火灾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所配备消防器材的使用技能,组织落实紧急情况下的疏导方案。

    第十六条 生物医药园每逢国家法定节日假期,将对各实验室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各入驻企业应按规定配合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带班、值班人员,确保节日假期的实验室安全。

    第十七条 各入驻企业 对本单位存在的 实验室 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 生物医药园物业管理部门 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造成实验室事故者,中关村生物医药园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已 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 北京中关村上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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